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
病、事假和其他假期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休教人[2010]37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休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病、事假和其他假期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教育局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休宁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病、事假和其他假期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劳动法》、安徽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精神,现将我县学校教职工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规定如下:
一、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
(二)请假一般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师由学校校长审批,假期一个月以上的须由校长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学校领导(含中层班子成员)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请假人员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含国标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向单位申请获得批准的假期。
(二) 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百分之一;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每天扣薪标准为本人月津贴之和的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五十分之一,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每天扣薪标准为本人月津贴之和的十分之二。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四、带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女职工保护办法》执行。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有关事宜
(一)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绩效考核方案中加以细化和人性化处理。病事假期间,实施绩效工资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各校可以自主决定。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学校应按规定到县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休宁县教育局
二O一O年六月二日